10月26日,广州市教育局公布2023年第一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当事人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教育培训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第十二条,构成《民促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
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罚款274624.5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址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丛桂路通宝大厦的教学点迁移至广州市荔湾区华贵路3号,并开明博体育展办学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所指擅自改变办学地址违法行为。
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广州市荔湾区教育局对其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21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擅自在广州畔山酒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考试,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构成《民促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
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明博体育,罚款45337.5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教育培训业务,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构成《民促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
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罚款95681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相关规定,广州市增城区教育局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对容留藏匿非法拘留外籍人员的周*辉作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教育培训业务,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构成《民促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
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罚款4515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临时招聘临时人员,擅自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教育培训业务,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构成《民促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
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罚款15345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多次在办学许可资质不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构成《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所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被发现开展违规培训行为和承诺整改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促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九、广州市花都区私立*方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案
当事人在办学许可资质不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构成《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所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违法行为。
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促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032.01元的行政处罚明博体育。
当事人在办学许可资质不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构成《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所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违法行为。
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促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08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教育培训业务教育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构成《民促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
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罚款18979.71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教育培训业务,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构成《民促法》第六十四条所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
根据《民促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广州市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办学,罚款201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广州市海珠区时代*思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案
当事人在办学许可资质不包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违反《民促法》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教育培训,构成《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所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违法行为。
根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促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广州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加大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着力规范我市校外培训市场。
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办学,诚信规范经营,共同营造和维护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